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5-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未知 字号:[ ]
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装饰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家装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家装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地方行业准入性自律规范,由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制订、颁布与实施。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企业条件
(一)在东莞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三)配备装修专用设备和工具。
第四条 人员条件
(一)具有项目经理、小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建筑或与建筑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具有持证的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和电工各不少于1人。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经过安全生产和建筑装饰装修法规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装饰企业申请《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应当向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提供下列备案材料的打印件和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一)《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申请表打印件,一式两份。
(二)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和代表工程)打印件,一式两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标准证件照片两张。
(七)协会会员单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八)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九)相关从业人员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十)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十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十二)相关人员标准证件照片两张。
(十三)相关人员培训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两份。
(十四)装修专用设备、工具购置凭证复印件两份。
(十五)上述资料的电子档文档刻录盘一张。
第六条 提交的备案材料原件经审核无误,须及时退还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有序装订成册(一式两册),打印件和所有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毕;经审核达到备案条件的,批准《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申请表,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八条 经审核达到备案条件的,由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加盖公章,颁发《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并在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东莞建筑装饰网)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 装饰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到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装饰企业遗失《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应当在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东莞建筑装饰网)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公示和亮证经营,副本用于报建和年审,具有同等规范效力。

第五章 年审程序
第十二条 装饰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持《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副本到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进行上年度企业年审,并填报《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年审表。
第十三条 市消费者协会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参予《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年审工作,并在《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年审表相应栏目,注明该企业的有效投诉情况和住宅楼盘违规装修情况。
第十四条 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年审完毕,经审核达标后,批准《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年审表,并在《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业务活动的装饰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备案手册,在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装饰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或备案手册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营业执照同期使用,持证经营。
第十七条 装饰企业经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东莞市家装施工企业备案手册》,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年度客户有效投诉事件超过5宗的。
(二)因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三)有商业欺诈行为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装饰企业,若在东莞从事家装工程业务,应持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登记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